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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暖气上装水龙头取热水?各地供热管理办法(条例)说NO!

来源:企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2-02-14

虎年春晚沈腾和马丽带来的小品《还不还》称得上是最精彩的小品节目之一了,腾哥饰演的“老赖”为了不还老同学的钱装病、装穷行为种种非常搞笑,让人忍俊不禁笑肚子疼!他让“傻伦儿”和“缺心远儿”喝暖气水的“包袱”虽然非常搞笑,但小编要说的是,这段话当晚就在供热圈儿炸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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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视频截图)

 

您但凡有几个供热圈儿的朋友,一定也被他们发的辟谣公告刷屏了!热乎的暖气水能喝还补铁?!哦!NO!NO!小品“包袱”只为博您一笑不能当真!小编提醒广大热用户:暖气上装水龙头违规!暖气水不能放更不能喝!千万不要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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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网络)

暖气片安装水龙头,

违规!

 

用户采暖系统是闭式系统,暖气片中的循环水是给用户输送热量并循环使用的,用户私自放水不仅有可能破坏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而且容易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堵或增加金属管道的氧化。如果暖气管道失水过多,热力站就只能不断地往暖气管道中补充冷水,而冷水加热需要一定时间也需要耗能,这样既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又影响居民家中供暖效果,严重时甚至造成停热事故。

 

暖气水真能补铁吗?

当然不能!!

 

在供热实际运行中,暖气内的水都要经过防腐软化处理,并不是普通的生活用水,所谓软化水就是使钙镁离子被交换剂中的钠离子所代替的水,将普通水中易结垢的钙镁化合物转变为不形成水垢的易溶性钠化合物的水,这种水就是为了防止锅炉和供暖系统结垢!里面含有多种化学物质,显碱性,PH(25℃)值达7-11(生活饮用水PH值6.5至8.5),既不含碘也缺少人体需要的钙镁等微量元素,是绝不能饮用的。

 

暖气里的水能私自放吗?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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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循环水长期反复加热,管子上的一些有害物质就会析出到水里,加上除垢、防腐等化学制剂的投放,甚至有些供热企业为了防偷水加投臭味剂,这些制剂成份复杂,不少也是有毒或有害物质,用它洗衣洗手会损害衣物和皮肤,更不能饮用了。

小编提醒

私放暖气里的供热循环水,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此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禁止在暖气系统上安装水龙头、私自放热水各地都有哪些规定,一起来随小编看看。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 (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四十三条明确,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
(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管用热;
(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德市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唐山市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
(二)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第四十六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供热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交热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二十七条明确,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大同市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
五、擅自发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
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第五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的;
五、擅自发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的;
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在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的区域,由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区域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入网用热;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明确,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长春市

第三十七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第五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

 

吉林市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辽源市

《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四)擅自排放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明确,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泰安市

《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

《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新建、改建、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情节严重的;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第三十条明确,热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与用热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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